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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
发布日期:2008-06-10 浏览量:4148

各市(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含动迁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居民住宅小区(含动迁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原则
   (一)居民住宅小区(含动迁小区,下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经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投入使用;老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纳入老新村改造之中。
   (二)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护围墙(围栏)、防盗门(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的防盗安全门)、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家庭报警系统等防范设施及治安值班室。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四)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的规定。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的。
   (六)承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资金保证的单位。
   (七)外省、市来我市承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必须先明确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承担维护、检修的代理单位(代理单位必须是我市注册公司,从事过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资金保证的单位)后方可承接(安全防范设施维护费用的补偿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承接后,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技防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审核,对达不到建设能力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九)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其技防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一定数量的安防技术专家参加的设计方案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可施工。
   (十)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一定数量的安防技术专家,按照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第7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动迁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含别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1.小区周界应建防护围墙(围栏)和安装周界电子防护系统(不提倡使用电网类)。
    2.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重要区域、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3.单元门应安装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门应安装多方位锁定功能的防盗安全门;别墅围墙门宜安装访客对讲设施(可视或非可视)。
    4.楼内设电梯的,电梯轿厢内宜安装视频监控。
    5.户应安装与小区报警监控室(中心)联网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一、二层住户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实行联网;同时,应宣传、动员其它层的住户安装与小区报警监控室(中心)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
    6.小区内停车库应安装防撬锁的卷帘门。
    7.小区应建治安值班室(门卫),聘请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昼夜值班护卫,确保小区安全。
    8.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设置报警监控室(中心)。
   (二)开放式住宅小区(含别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1.开放式和分散型的居民住宅,户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防盗报警器必须是经国家认证中心认证的产品);如果小区设值班室或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的,应建设报警联网系统。
    2.楼单元门应安装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门应安装多方位锁定功能的防盗安全门;别墅围墙门应安装可视对讲设施。
    3.楼内设电梯的,电梯轿厢内宜设视频监控。
    4.小区内的停车库应安装防撬锁的卷帘门或车库内安装防盗报警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应有防盗设施)。
    三、老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老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原则上与老新村改造同步实施。
    1.小区周界应建防护围墙(围栏)。
    2.楼单元门应安装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
    3.小区内的停车库应安装防撬锁的卷帘门或车库内安装防盗报警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应有防盗设施)。
    4.有条件的可安装周界电子防护系统(不提倡使用电网类)和视频监控系统。
    5.要积极宣传、动员住户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要实行联网。
    6.小区应建治安值班室(门卫),加强治安管理,保证小区的安全。
    四、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一)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要求:
    1.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全面设防,无盲区、无死角。
    2.报警监控室(中心)通过显示屏、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能准确识别、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有声、光指示,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 
    3.周界电子防护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2000《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4-2000《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1,监控图像要达到稳定、清晰;出入口的监控图像要能清楚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和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
    2.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的厢顶部,系统应配置电梯楼层显示器。
    3.硬盘录像机应进行每秒不小于12.5帧的图像记录;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记录、回放图像比较清楚;硬盘录像机视频采用H.264或MPEC4压缩技术和支持RS-232及RS485接口,并具有断电自启动功能和远传网络接口。
    4.视频监控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楼寓对讲(可视)系统要求: 
    1.主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主机选呼后,能实行治安值班室保卫人员与住户、楼栋口访客与住户之间的对讲(可视对讲),并且语言(图像)清晰。
    2.通过对讲分机能实现电控开锁。
    3.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其报警功能应符合住户报警系统和控制室主机的基本要求。
    4.楼寓对讲(可视)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A/T72-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及GB/T269-2001《黑白可视对讲系统》的有关规定。
   (四)电子巡更系统要求:
    1.可在小区重要部位和巡更路线上安装巡更站点。
    2.报警控制室(中心)能查阅、打印巡更人员的到位时间,并具有对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等功能。
   (五)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被启动、或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能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等信息。
    2.防盗报警控制器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能通过专线(敷设专用线或利用电话线)或其他方式实现联网。
    3.入侵探测器和防盗报警控制器(含智能型防盗报警器)必须是经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认证的产品。
    4.住户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10408.1—2000《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5—2000《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91《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六)报警监控室(中心)要求:
    1.报警监控室(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
    2.应留有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3.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报警。
    4.报警控制室(中心)的设计、建设,应符合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3.13《监控中心设计》规定。
   (七)管线敷设要求:
    1.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布线宜独立敷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2.管线敷设应做到合理、先进、可靠。
    3.管线敷设应符合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3.11.5项中的规定。
    五、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管理要求
   (一)保持安全防范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安全防范设施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合理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并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建立安全防范设施运行及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安全防范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物业管理费;运行、维护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安全防范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从住宅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的,应签定委托合同,该专业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三)对破坏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可每两年由综治办、公安(分)局、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评选“安全小区”活动,并可授予奖牌,进一步推进建设“平安小区”活动的深入开展。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建设局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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